【法律时事与研究】 国务院在2015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所明确的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两个重要文件,是实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而暂停的《物权法》和《担保法》部分条款的规定, 是一项足以影响亿万农民和农业发展模式的重大改革。其中,农房抵押贷款试点范围为59个县市区,农地抵押贷款试点范围为232个县市区。过去,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重要财产是基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然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和宅基地均不得抵押”,这两项财产并没有金融功能,不能有效流转,不能抵押融资,严重限制了农村资源、资金、资产的流动,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也严重约束和限制了农民的财产自由。譬如,在城市若有一套住房,当需要创业或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马上办理抵押贷款得到一笔资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而若在农村有一套住房,哪怕是豪宅,也不具备任何融资和变现的能力,也不具备经济保障功能,更不具备任何投资价值。而今,两权抵押大范围试点的铺开,一方面意味着农村核心资源开始流动能促进农村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各律师事务所、法院、银行、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公证机构、地方政府、登记部门、征信机构、担保公司等都将面对新的担保物并开展一系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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