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法律师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业务会议纪要(摘要)
根据律师在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经验来看:
1、要从类别上进行比较。只有同类产品才能相互比较。
2、根据造型不同区别对待。如录音机、电视机、运输工具等三维立体造型的要以形为主,图案、色彩为辅;地毯、壁纸、花布等要以图案为主,形状为辅;色彩的差异,一般不单独作为判断近似的条件。
3、进行色彩近似判断时,要观察色彩与形状的结合、色彩与图案的协调等在产品的整体上所产生的美感效果。
4、产品的大小,材料的差别,功能的差别等都不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近似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