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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作伪证 被罚20万

时间:2015/6/6 20:22:31



    “陆某并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他签的单不算数!”在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在一份关键证据上签名的陆某“身份”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2008年,原告华某电子公司为追讨货款,将被告东莞联某电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你们提供的部分货品有质量问题,因此应该扣除这部分货款。”但被告提出反诉,并提交了一份由原告公司员工陆某签名确认的《品质失败成本报表》,涉及港币358784元。

  “陆某并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他签名确认的《品质失败成本单》不能算数,因此这部分货款你们还是要还的!”针对被告的反诉,华某电子公司针锋相对,在一审、二审诉讼中均明确否认陆某为华某公司的员工。

  陆某到底是不是华某公司的员工?这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2009年3月11日,东莞中院法庭调查时,明确要求“华某公司在庭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供近两年内所有员工名册、工资签收表和购买社会保险情况”。

  其后,华某公司提交了员工名册,该名册中并没有陆某身份的资料。4月21日,东莞中院再次就陆某身份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并对制作该员工名册的华某公司员工何某红进行了询问。何某红当庭说明该份名册包含了华某公司一直以来所有的员工,并否认陆某为公司员工,且说明制作该员工名册后经公司经理看过。东莞中院依职权到惠州市社保局查询结果显示,陆某在2006年4月至2008年7月在华某公司参保。

  法院查明,华某电子有限公司提交虚假的员工名册,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遂以妨害民事诉讼对其罚款20万元。

 

  何谓“妨害民事诉讼”

  ■延伸阅读

  何谓“妨害民事诉讼”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下列几种:一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是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三是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四是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人员可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五种强制措施。

 

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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