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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法院文书获刑两年

时间:2011/6/6 20:22:38



     本报讯日前,兴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伪造国家公文犯罪案件,被告人潘某华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潘某华与前妻生有两个小孩,2010年2月,他与前妻因为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诉申请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兴宁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出具“(2010)兴法民一初字第121号”调解书,确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小孩。
  2012年5月,潘某华所在的深圳市汽车公司要求员工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为了隐瞒自己有两个孩子的情况并取得计划生育证明,潘某华于同年6月在自己家中用电脑制作打印了一份案号为“(2012)兴法民一初字第121号”的兴宁法院民事调解书。在这份伪造的调解书上隐去了潘某华生有两个孩子的事实,捏造出其与前妻只生育了一个小孩的假象。随后潘某华通过街上的办证广告,联系到一名外省人,给了对方80元,刻印了一枚标有“兴宁市人民法院”字样的公文印章加盖在伪造的调解书下方。
  2012年6月15日,潘某华拿着伪造的调解书和证明材料来到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生育证明时,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发现调解书的排版粗糙,觉得有伪造的嫌疑,便马上报了警。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将潘某华抓个正着。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华非法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罗应豪)
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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