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为对方未经许可在KTV公开使用点歌播放系统,播放其管理的《一封家书》等5首音乐作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宝安区一家KTV告上法庭,索赔8万元。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按每首歌曲5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共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5万元。宝安区这家KTV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深圳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该协会是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2009年,该协会委托公证处对深圳市快乐迪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迪公司)在其KTV营业场所,公开使用点歌系统营业性播放该协会管理的《大海啊故乡》、《一封家书》、《小芳》、《牧羊曲》、《渴望》等5首音乐作品侵权情况进行摄像,并进行了公证。
随后,该协会将快乐迪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未经作者或该协会许可,擅自公开表演上述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每首歌曲1万元,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3万元,共计8万元。
一审开庭时,快乐迪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宝安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交的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王立平、李春波等上述5首歌曲的词曲作者授权该协会管理上述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并有权以该协会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快乐迪公司将涉案歌曲收录于其数据库中,通过其点唱机向消费者提供自娱性演唱或观看服务,其行为是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即进行营利性表演,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该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被告KTV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酌定快乐迪公司按每首歌曲5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共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5万元,同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不服上诉
快乐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该公司上诉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相关词曲作者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3年,之后亦照此办理。”这些合同都是上世纪90年代签下的,3年期满后著作权人是否提出了书面异议?这点不得而知,不能认为该合同目前仍有效,法院应对此进行调查。
该公司还认为,作为一个普通的KTV经营者,根本没有注意到KTV播放系统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也从未通过任何形式通知该公司有关使用其管理的音乐著作权费用问题,其没有尽到合理通知的义务,KTV不知道该向哪家机构缴纳所谓的使用费。该公司一直守法经营,如果早点接到类似的通知肯定会及时进行处理,不至于走上被告席。再说现在KTV业务逐渐萎缩,行业进入衰退期,每首歌曲都支付如此高的版权费用,最终结果是整个行业难以为继。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则认为,目前5首歌曲的著作权人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全部有效。如果快乐迪公司对此有异议,应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维持原判
深圳中院认为,五案均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音著协通过与音乐作品《渴望》、《小芳》、《一封家书》的词曲作者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取得了以信托方式管理上述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音著协通过与音乐作品《牧羊曲》、《大海啊,故乡》的词曲作者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了上述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
关于快乐迪公司提出一审判决未查清涉案《音乐著作权合同》及《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仍然有效之上诉理由,法院认为,涉案《音乐著作权合同》明确约定在作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下合同自动续展,涉案《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在作者未书面要求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有效期为作者所享著作权的受保护期,快乐迪公司对作者是否提出异议或要求终止合同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音著协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并无不妥,故对于此项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快乐迪公司作为一家经营卡拉OK的娱乐业企业,应当知道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营业场所公开播送涉案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同时,快乐迪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因此,对于快乐迪公司提出其无主观过错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深圳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叶艳法官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是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取得了涉案五首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作者主张权利,因此,音著协能够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表演权”,既能够控制对作品进行现场表演的行为,也能够控制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机械表演”行为。KTV、酒店、商场、餐厅等场所播放音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机械表演,经营者在这些营利性场所播放受保护的音乐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本案当事人快乐迪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KTV内公开使用点歌系统播放涉案五首音乐作品,构成了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表演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