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按获取专利证书的进度分两次付款:
(一)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人民币(下同)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资助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1500元,委托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增加资助17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则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600元。
第十条、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或地区):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专利每件专利资助50000元;
(2)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