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法律师办理商标案件业务会议纪要(摘要十三):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如果企业不需要或者暂时不打算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可以不注册。未注册的商标允许使用,但使用人没有专用权,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当然,商标的自愿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可见,我国对部分与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密切的商品实行强制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