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法律师认为,作品自愿登记的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作品自愿登记的受理机关。
1、国家版权局,负责全国、外国以及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一些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市的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作品自愿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
2、提交作品、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
3、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4、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明、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
5、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
6、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提交作者、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身份证明、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
7、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还需提交作品照片;
8、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作品自愿登记时不予登记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作品自愿登记时,要按相关规定,为作品登记和查阅交纳一定的费用。
作品自愿登记时,是否准予登记常为自登记部门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
录音、录像制品也适用上述第六条至第十条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