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迅法律师办理著作权案件业务会议纪要(摘要十四):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观点、理论、原则、情感、构思等思想内容本身。实践中,很多侵权者并非原封不动地抄袭他人的作品,而是经过改头换面而使用,于是判定著作权侵权成为难题。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将被侵权的作品和被控侵权的作品进行比对,尤其是在指控剽窃、抄袭、歪曲、篡改等案件中,可以进行作品的异同比对,即,对比作品完成时间、发表时间、资料来源、主体表现、篇章结构、人物设计、故事情节、布局、造型等,比较两部作品在整体上有多大的异同,如果只是个别地方稍有差异而百分之八九十是相同的,则认定侵权无疑。至于剽窃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发表其未曾发表过的作品,擅自将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图书、音像制品等复制发售的行为,则属于很明显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判定的难度较小。